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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德盛典當行】典當的概念與要素
          發表于 2020-12-30 17:59:24 瀏覽:914


                典當的基本含義    

                什么是典當?世界各國的普遍認知和法律解釋很不相同,差異頗大。迄今為止,我國大陸尚無明確的立法定義,理論界亦存在爭論。

                 從海外來看,一些國家或地區在定義典當時,主要是突出其質押借貸行為,認為典當的本質屬性就是以物換錢,故成為一種融資方式。

                如《美國百科全書》指出:"典當是以個人財產向典當商質押借貸,當戶償還約定的費用后可回贖當物。"美國《印第安那州典當業法》規定:"典當意指個人財產由典當商占有作為貸款擔保。"另美國一些權威著作認為:"典當即以個人財產或者可轉讓的證券或者票據向典當商質押借貸";"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轉讓的票據等)都可以典當"。英國第一部典當法--《1872年典當商法》規定:"典當指典當商以財物或者動產作押放貸。"《大英百科全書》則說:"典當即典當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個人財物作押向當戶貸款。"香港《當押商條例》規定:"當押商指經營貸出款項的業務的人,……并以當押取得的物品作為抵押。"即表明典當是指典當商收取當物而放貸的行為。

                 綜上所述,世界各國或地區關于典當的定義,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分歧。

          其一,關于當物所有人的性質問題。一些國家較多地強調應當為個人財產,而另一些國家則對此未做嚴格的規定。
          其二,關于當物的類型問題。一些國家主張當物必須是動產,而另一些國家則認為除動產之外,財產權利也可以成為典當標的。
          其三,關于當物設立的擔保物權形式問題。一些國家規定當物只能用于質押擔保,而另一些國家則籠統地規定當物也可以用于抵押擔保。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近些年來的實踐,我們認為:典當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質押的形式,向典當機構借貸的特殊融資方式。它專指當戶將一定的標的移交典當機構占有換取當金的行為;當戶有權在一定的當期內向典當機構償還當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費用贖回原當物;但過期不贖成為死當,典當機構則獲得該當物的所有權或以該當物變價而優先受償。

                 這里我們可知,典當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多種融資方式中的一種。它不是直接融資(如股票、債券等),而是間接融資(類似銀行貸款);但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之間并非信用貸款關系,而是質押貸款關系。即當戶需求資金時,將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貸款使用。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不在于當戶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當物的價值大小如何。貸款使用期限稱為典當期限。當期屆滿,當戶歸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可贖回當物;典當機構收取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則應返還當物。當戶不贖,允許續當,當戶不贖當也不續當,該當物便成為死當,典當機構可就死當物品變價處分。這里我們不難看到,典當機構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總之,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典當的內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這就是,當物類型從動產、財產權利向不動產延伸;典當方式從質押貸款向抵押貸款拓展。換句話說,典當的概念尚未增容,典當的業務范圍已經擴大。

                 典當與相似社會行為的區別
                 典當的基本概念表明,古往今來,典當與以下一些人們常見的其他社會行為具有本質上的區別,需要加以澄清。

          一、典當與賣的主要區別
                 典當最核心的標志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而賣轉移的則是買賣標的的所有權,即買主以錢換物,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從而對該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賣的過程中,賣主對買賣標的所有權的轉移通常是一次性的、不分階段的,前提條件是買主付清價金;而典當在一定的當期內,當戶只轉移當物的占有權,典當機構并不享有對其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在當期屆滿后、當物死當時,才能獲得其所有權,故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分階段的、非一次性的。

                 如某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出售給某乙,某乙支付價金20萬元給某甲則獲得汽車的所有權,汽車成為某乙的財產。二者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其錢物交換行為是買賣行為,汽車是普通買賣標的。而如某甲將自己的一輛汽車質押給典當行作為借貸擔保,典當行發放貸款10萬元給某甲則成為債權人,但僅獲得汽車的占有權,即典當行不得使用汽車,只負責保管汽車。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當期內還本付息贖回汽車,則汽車的占有權仍歸于某甲。二者之間是一種典當關系,其錢物交換行為是典當行為,汽車是質押擔保標的。賣與典當的根本區別在于:賣轉移買賣標的的所有權,而典當不轉移典當標的的所有權,只轉移其占有權。
                 另外,從二者的行為性質上看,典當是融資行為,屬于商業性金融活動;而賣是銷售行為,屬于一般性商業活動。

          二、典當與典的主要區別
                 當與典都是融資行為,但二者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典當最核心的標志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而典轉移的則是典標的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即出典人將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換取典金。在一定的典期內,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費。典期屆滿,出典人回贖,承典人便收取典金,歸還典物;出典人不贖,承典人則獲得典物,失去典金。這與典當先轉移標的占有權,死當后再轉移標的所有權完全不同。而且,典當的標的通常是動產或者財產權利,典的標的則通常是不動產。

                 如某甲將自己的一處房屋典給某乙,某乙支付典金30萬元給某甲則獲得房屋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在一定的典期內,某乙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對外出租,均與某甲無關,但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典期屆滿,某甲償還典金原本30萬元即可贖回房屋,而無需另付任何其他費用。二者之間是一種出典和承典的關系,其錢物交換行為是典行為,房屋是用于典的標的,即典物。典與典當的根本區別在于:典既轉移典物的占有權也轉移其使用權,而典當只轉移當物的占有權不轉移其使用權。

                 另外,從物權的角度看,典當是擔保物權,而典則是用益物權。

          三、典當與抵押的主要區別
                 典當和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貸中的債權擔保。然而,典當最核心的標志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而抵押則不轉移抵押標的的占有權,即抵押人對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內,抵押人無權處分抵押物,否則抵押權人有權干預和追索。債務屆期已受清償,抵押權消滅;債務屆期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實現抵押權。這與典當轉移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致使當戶在當期內實際上已不能對其使用、收益和處分完全不同。

                 如某甲將自己的一處房屋抵押給某典當行作為借貸擔保,典當行發放貸款30萬元給某甲則成為債權人,但并不獲得房屋的占有權,即該房屋仍由某甲居住。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抵押期內還本付息,則房屋的抵押性質便歸于消滅。二者之間是一種抵押關系,其不完全的錢物交換行為是抵押行為,房屋是抵押擔保標的。抵押與典當的根本區別在于:抵押不轉移抵押標的的占有權,而典當轉移典當標的的占有權。
          另外,從物權的角度看,典當和抵押是類型不同的擔保物權。

          四、典當與普通質押的主要區別
                 典當與普通質押都可以用于借貸中的債權擔保。典當最核心的標志是典當標的的占有權轉移,這一點與普通質押也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屬于質押的范疇。然而依法學通說和國際慣例,世界各國和地區根據質押所適用的法規的屬性為標準,通常都將其劃分為民事質、商事質和營業質三種類型。民事質指適用民法的質押,商事質指適用商法的質押,營業質則指適用典當法的質押。民事質和商事質(有些國家統稱為民事質)屬于普通質押;而營業質專指典當,屬于特殊質押。典當作為一種特殊質押,其最顯著的標志在于質權人主體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當機構,而普通質押中的質權人主體則可以是法律允許的任何個人或者組織。而且,普通質押在質押設立、質押標的、質押合同、質權實現等方面也與典當存在許多差異,故二者顯然屬于質押中的不同類型。

                 如某甲將一枚戒指質押給某乙作為債權擔保,向某乙借款3000元,則雙方的交易行為屬于普通質押貸款行為,并一般適用擔保法律。而某甲將這枚戒指質押給典當機構作為債權擔保,向典當機構借款3000元,則雙方的交易行為便屬于典當貸款行為,并一般適用典當法律。

                 另外,從物權的角度看,典當和普通質押同樣是具有一定區別的擔保物權。

                 典當的構成要素
                 典當是依法進行的一種商業性金融活動,其構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劃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兩種類型。二者兼容互動。

          一、基本要素
                 所謂基本要素,屬于典當的一般要素。它體現的是一種典當經營關系,即典當雙方當事人在典當運作過程中根據典當行業的特點所發生的業務行為關系。故此,典當或者典當經營關系由典當行為、典當標的、典當當事人這三個要素構成。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典當經營關系。所以,典當經營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典當經營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謂法律要素,屬于典當的核心要素。它體現的是一種典當法律關系,即典當雙方當事人在典當運作過程中根據典當法律的規定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故此,典當或者典當法律關系由典當法律關系的主體、典當法律關系的內容和典當法律關系的客體這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典當法律關系。所以,典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典當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為了加深對典當基本概念的進一步理解,特別是充分認識典當或者典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在這里,我們有必要把關于典當的幾個常見的專門術語搞清楚。

          三、典當術語
          1.當戶
          這是指將一定的標的交至典當行作質押而換取相應當金的人,也稱交當人、出當人或出質人,俗稱借款人。當戶可以是法律允許的任何個人或組織。

          2.典當行
          這是指以收取當戶所交的一定的標的作擔保而發放相應當金的人,也稱收當人、承當人或質權人,俗稱貸款人、當鋪,典當行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

          3.當物
          這是指當戶與典當行雙方在實施某種貨幣借貸行為時,賴以達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留置典當行用于債權擔保的信物,也稱當品或典當標的,俗稱擔保物,即質物。當物一般是動產或者財產權利。

          4.交當
          這是指當戶在典當過程中向典當行給付當物用于質押借貸的行為。

          5.收當
          這是指典當行在典當過程中向當戶收取當物用于債權擔保的行為。

          6.續當
          這是指當戶在一定的典當期限屆滿后不贖當,而以原當物再次進行典當的行為。

          7.贖當
          這是指當戶在一定的典當期限內向典當行清償當金本息換回原當物的行為。

          8.死當
          這是指當戶在一定的典當期限屆滿后,既不續當也不贖當的行為。

                 由此可見,典當或者典當法律關系是一種二元化的、獨立的法律關系。一方面,它表現為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現為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典當法律關系正是這二種關系的統一體。

                 典當及典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典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典當及典當法律的內容,是指典當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典當權利和承擔的典當義務。典當及典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典當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典當權利和承擔的典當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其構成三要素具體表現為:
          第一,當戶和典當行是典當法律關系產生和存在的必要主體。其中典當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是從事典當行為的單一的、特殊的首要主體,非此則無典當。即典當必須是由合法典當機構與當戶之間進行的質押借貸交易,而其他非典當機構的相應行為則不構成為典當。

          第二,在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系中,典當行即擔保權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但必須承擔在一定的當期內妥善保管當物并返還當物的義務;而當戶即擔保人的權利則主要表現為在一定的當期內對當物享有所有權和當物回贖權,但必須承擔移交當物由典當行占管的義務。在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典當行即債權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取得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但同時必須承擔向當戶發放當金的義務;而當戶即債務人的權利則主要表現為獲得當金,但同時必須承擔在一定的當期內按規定清償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三,當物是典當關系產生和存在的首要客體,它反映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系,是這種關系得以設立的標的,即典當雙方作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載體。而當金則是典當關系產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體,它反映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是這種關系得以設立的標的,即典當雙方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載體。

                 簡言之,當戶與典當行之間通過質押借貸行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當關系,即一種特殊的質押擔保關系和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說它特殊,至少是指這種關系都起止生滅于典當行。雙方關系的成立在于"當";雙方關系的解除在于"贖";典當行正是決定這二種特殊關系成立與解除、發生與消滅的固定場所。這就告訴我們,在典當或者典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中,作為典當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典當行,始終具有舉足輕重的特殊作用。

          例如:
                 首先,典當行的主體資格條件通常都由各國法律予以嚴格規定。這表明,典當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是有權在典當活動中經營貨幣借貸行為的惟一主體。所謂"民間"典當是不合法的,它充其量只是某些個人或組織采用典當經營模式進行的民間借貸行為,屬于普通質押擔保借貸,與嚴格意義上的典當毫不相同。

                 其次,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都由各國法律予以嚴格規定。如不得吸收存款,當物類型和當金數額均受到限制等。這表明,合法典當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與"民間"典當或非法典當大相徑庭。
          第四節 典當的本質屬性
                 典當的本質屬性集中表現為它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為了深刻理解典當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素,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從而充分認識典當這一特殊的融資方式。

          一、典當是間接融資方式
                 所謂融資方式,一般可劃分為兩種類型,即直接融資方式和間接融資方式。直接融資是資金需求者通過一定的專業市場向資金供給者直接籌集資金,資金取得的方式是買賣而不是借貸,常見的主要方式有股票融資、債券融資、商業票據融資、預付和賒購等,融資手段是發行股票或債券等。間接融資是資金需求者通過一定的中介機構向資金供給者間接籌集資金,資金取得的方式是借貸而不是買賣,常見的主要方式有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典當行貸款等,融資手段是申請貸款等。

          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根本區別還在于:
          1.資金需求者享有的權利不同
          采取直接融資方式籌集資金,資金需求者獲得的是物權,融資雙方形成的是物權關系。如企業通過段票融資所獲資金便成為企業的資本金,資金需求者讓渡物權的一種即股權。置換資金供給者的另一種物權。即資金所有權。而采取間接融資方式籌集資金,資金需求者提供的是債權,融資雙方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如客戶向銀行貸款、當戶向典當行貸款所獲資金便成為借款人的債務,即財務負擔,資金需求者讓渡債權,置換資金供給者所有權的一部分,即資金使用權。

          2.資金需求者承擔的義務不同
          在直接融資過程中,資金需求者沒有到期償還的問題,因為資金是買來的,故無需承擔償還義務。如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投資者一旦購買便不得退股。而在間接融資過程中,資金需求者必須到期償還本息,因為資金是借來的,故應當承擔償還義務。如客戶向銀行貸款、當戶向典當行貸款,都有期滿償還的義務。

          3.資金供給者的收益不同
          通過直接融資,特別是股票融資,資金供給者即股票的購買者的收益通常都是不固定的,取決于股票價格的變化,一般與上市公司即企業經營的好壞有著密切的關系。而通過間接融資,如銀行貸款、典當融資,資金供給者即貸款提供者的收益通常都是固定的,取決于貸款息費的高低,借款人無論經營的好壞,都應當支付法定息費或者約定息費。

                 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銀行與典當行之間在間接融資過程中的一些區別。
                 盡管二者都屬于間接融資的資金中介方,但銀行的資金來源更加廣泛,其負債經營業務龐大,主要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積聚資金,再運用這些資金從事資產業務。而典當行的資金來源比較狹窄,其負債經營業務較小,主要通過增資擴股和少量金融機構貸款積聚資金,再運用這些資金從事資產業務。這表明,在間接融資過程中,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主力軍,而典當行僅扮演著拾遺補缺的角色。然而,二者都是一國資金市場即短期金融市場上的貨幣經營主體,各有自己獨特的市場定位,并分別占據不同的市場份額。

          二、典當是資金價格高的融資方式
                 由于種種原因所致,典當從來都是資金價格很高的融資方式。這主要是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相比較而言。

          其一,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使典當的法定利率很高。
                 如我國唐宋時期,典當的法定月息已為四分或者六分,即4%或者6%,明清兩代雖有所下降,但也是月息三分。1987年12月,新中國第一家典當行--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誕生,當時該行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典當月利率是6%,年利率高達72%,不可謂不高。199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施行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典當行可向當戶收取的綜合費用為月費率4.5%,再加上月利率0.5%~1%左右,二者合計一般便可收到月總息費率5%以上。2001年8月生效的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仍維持類似的規定。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1858年出臺的《當押商條例》幾經修改,典當法定月利率才從當年最高的6%降至目前的3.5%,但即便如此,月息三分半也是十分高的,它相當于年利率42%。

                 在西方國家,典當法定利率高亦為普遍現象。英國早在《1872年典當商法》中就規定,典當月利率最高為2.08%左右,而目前該國實行的現代典當市場化利率,更是已經攀上月利率4%~6%的臺階。從美國來看,該國堪稱是全球典當法定利率最高的國家。1812年紐約市議會通過法律,規定典當的年利率為25%,只有當金數額在25美元以下的,典當年利率才為7%。1910年,美國有17個州頒布了典當法律,分別規定了典當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為月利率10%、特拉華州為8%。最低的是亞利桑那州也達到了4%。而至20世紀90年代,美國所有州都相繼修正了自己的典當法律,其中典當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達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結舌。

          其二,典當行在實踐中惡意操作,變相提高了典當貸款的資金價格。
                 這一點在中國典當業發展史上表現得最為明顯。例如,虛本足利就是最典型的一種惡意操作。按照這種方法,典當行在支付當金時,先打折扣,不給實額。如當戶應得當金10元,但典當行只付9元,謂之"九扣"。然而在當戶前來贖當時,則典當行又按10元計收本息。此例若按月息3分計算,則10元當金應付月息3角,年息為3.6元,外加本金10,合計13.6元,故稱"九出十三歸"。因是虛本,典當行當金9元實得息4.6元,故年利率高達51%以上。其中有一元錢并未貸出,純系無本生利。可見,一些典當行正是通過這種虛額出本十足取利的方法,對當戶進行巧取豪奪的。舊社會流行的還有"以八當十"、"九八出,滿錢入"之類的黑幕等,亦皆屬典當行的坑人之舉。這些無疑使典當的社會形象不可避免地遭受到嚴重的破壞。以上所見,典當高昂的資金價格至少是決定其難以融入一國主流融資渠道的原因之一。

          三、典當是社會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資方式
                 長期以來,作為特殊的融資方式,典當因其資金價格高、社會形象差,故其實際利用程度很低。換句話說,大多數人對典當十分陌生,有些人對典當的印象,甚至至今仍停留在從小說、影視劇等文藝作品中的點滴了解上。

                 這種現象并不奇怪。因為,盡管典當是一種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但由于它畢竟不是一國的主流融資渠道,人們對典當的利用還不可能達到象對利用銀行貸款方式那樣熟悉和頻繁的程度。有資料顯示,目前美國共有1.5萬家典當行,每10個美國成年人當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當行借貸,其余的人都是利用非典當方式,向其他金融機構或融資渠道融資,從而解決資金需求問題。在加拿大,全國共有典當行1200家,每年接受典當融資服務的成年人口也僅占10%。相比之下,我國大陸典當行的數量本來就遠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近些年來更是逐漸減少。因此,從典當行的布局來看,典當也不可能成為社會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資方式。如目前北京只有4家典當行,上海12家、天津23家、重慶29家,其他大多數省區典當行的保有量一般為三、四十家,全國總共在1100家左右,還有相當一部分地市是空白,這使典當這種融資方式就確實很難獲得廣大社會公眾的了解和認知,更不用說自覺加以利用了。

                 另一方面,根據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實踐來看,在了解典當的社會群體當中,絕大多數人利用典當融資的機會也并不多。因其典當的目的主要是應急,即為了處理個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醫問藥、失竊遭災等一時因手頭拮據而急需借貸周轉;否則不會去利用典當。同時,還有少數人利用典當融資手段,是為了滿足其個人的畸型消費或進行銷贓犯罪。當然,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中外企業利用典當融資的社會經濟現象已有所增加,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定的氣候,故典當融資方式還不可能因部分中小企業的青睞而得到更廣大范圍的普及。

                 再從經常利用典當融資的當戶來看,這些人一般是受兩個條件的制約而去典當行借貸的,即通過以物換錢的典當方式來滿足自己的資金需求,否則也不會去利用典當。一是個人經濟狀況不佳。如在美國,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萬美元之間的典當融資者最多,這些人或者家庭負擔重,或者受教育程度低、就業狀況不穩定,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過典當融資,以彌補缺乏有效收入來源和其他有效融資渠道的不足。不過,"中產階級上當鋪"的現象在美國也能找到,中產階級在美國典當市場上已開始成為一支不可忽視的獨特融資力量。二是個人銀行信用不佳。這里主要是指資產信用,它與個人經濟狀況密切相關。如美國有相當多的人或者沒有銀行帳戶,或者雖有銀行帳戶但其信貸額度已經用完,故無法順利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信審查,從而不易獲得信用卡或消費信貸,這就迫使他們寧肯把目光投向典當,利用典當融資。

          四、典當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資方式
                 古往今來,典當存在了成百上千年,但典當也被人們大量地抨擊、指責和壓制,長期受到很不公正的待遇,這種狀況必須逐步加以轉變。

          1.認識理念上的偏頗
                 我們說,舊式典當的確問題很多,形象很差,給人類社會造成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如當金額度小、典當期限短、當金利率高、加之典當行惡意經營操作等,致使其歷代頗遭人反感。如我國南宋著名愛國詩人陸游曾指出:"今僧寺輒作庫質錢取利,謂之長生庫(即典當行--作者注),至為鄙惡。"清嘉慶十六年(1811年)蘇州碑刻記載:"蘇州內外,私開小押(即典當行--作者注),重利盤剝者,競有數百十家。"

                 然而,典當積極的一面卻鮮為人知,未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例如,歐洲最早的典當行完全是作為慈善機構的面目出現的。15世紀60年代,天主教會系統中的方濟會在意大利率先建立了非營利性的"公立當鋪",又譯"憐憫銀行",純屬公益性、慈善性的社會救濟組織。目的是通過向廣大城鄉手工業者和貧民發放無息質押貸款,以對抗社會上日益猖撅的高利貸。這類典當行只需當戶到期償還本金,后來才逐漸過渡到發放低息質押貸款的階段。18世紀中后期,奧地利維也納、法國巴黎等市政機構,也仿而效之開辦了政府組織經營的公益典當行,且一直延續至今尚存。19世紀中期,就連美國也相繼出現了一些這類慈善性典當機構。難怪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明確指出:"在這里,我們且不說公立當鋪那樣的東西。那是一種反高利貸的措施,……意圖在高利貸下保護貧民。"不過,盡管典當業在歷史上曾有過自己的輝煌,但由于其不良表現等黑暗面更多一些而致其口碑始終不佳,于是造成至今仍有相當多的人對典當毫無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只知其壞,不知其好,尤其不曉得其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給現代社會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和所起到的積極作用。這種狀況理所當然地造成一些人認識上、理念上的偏頗。具體表現為?quot;典當行就是過去的當鋪。趁人之危、敲詐勒索!"因此,"富不偷,窮不當","典當多難為情網!"在他們看來,利用典當融資是件不光彩的事,似乎表明走到了窮途末路;所以寧肯去銀行,也不去典當;等等。

                 以上認識和理念顯然都已經落伍。因為,現代典當僅僅是一種方便快捷的融資方式而已,其自身的原始特點并不當然構成其自身的本質缺陷,諸如典當的小額性、短期性、高利性等。相反,這些特點恰恰是典當融資方式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較而凸顯出來的某種競爭優勢。

          2.政策法律上的限制
                 典當的種種特點決定了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到的打壓和限制由來已久,很難享受到一個比較良好和寬松的政策法律環境。

                 在我國歷史上,由于種種原因,中共在領導民主革命時期于中央革命根據地金融領域里,就對典當業采取了一系列有關措施,表現為各級革命政權普遍對典當實行打擊和限制的政策。如1930年3月,閩西第一次工農代表大會通過的《借貸條例》規定:"典當債券取消,當物無價收回。"1932年2月,紅軍總政治部在關于贛州工作給三軍團的信中也指出:"當鋪的東西,應當完全無償的還給城市貧民與城區附近農民,由他們拿當票領回他們的東西。"以上規定表明,中共領導下的革命政權在開展摧毀舊金融秩序特別是城鄉高利貸的斗爭中,是把典當行列為重點打擊目標的。在打擊典當行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無償發還當物、沒收典當行的一切財產等項措施,并以革命政權的力量為后盾來保證實行。

                建國初期,中共在金融領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資本主義、發揮多種經濟成份作用的靈活政策。如1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關于如何進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提出:"對于私營銀行、錢莊及當鋪,暫不忙處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先規定暫行條例,限令遵守,違者予以懲處。"這里是說,舊式典當不是不處理,而是未到處理時間。

                 1956年初,中國的私人典當業完全實行了全行業公私合營,于是,典當便開始在中國大陸徹底絕跡。

                 1987年12月新中國典當業復出后至今,典當業所處的政策法律仍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對我國典當業的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1996年4月人民銀行出臺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在典當行的組織結構、服務對象、經營范圍、資金來源,死當處理等方面都給予較大限制,其中有些很不合理。如規定"典當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明顯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如規定"典當行以使用自有資金從事質押貸款業務為限",不允許典當行負債經營,實際上是對典當行的一種歧視待遇;再如規?quot;典當行的服務對象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滲透了太多的所有制色彩;等等。

                 自2000年6月國家經貿委監管典當業以來,由于它制定實施《典當行管理辦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相關措施,故使我國典當業所面臨的政策法律環境發生了新的重大變化和改善,我國典當業已經進入了建國以來的一個最好時期。當然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新辦法當中仍有一些不合理限制典當業發展的地方,諸如禁止典當行跨省建立分支機構、不允許典當行從事寄售業務等,尚有待今后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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